7.2.6.租赁期间,如出租方购买零配件及材料,承租方应提供交通方便,所需资金在承租方挂支,在租费中抵扣。
7.2.7.负责租赁机械进出场运费,负责运输安全,承担运输费用及保险费。
第八条 租赁机械的毁损和灭失
8.1.承租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承租方责任租赁机械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内)和灭失的风险。由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损失时双方根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8.2.在租赁机械发生毁损和灭失时,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8.2.1.将租赁机械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8.2.2.更换与租赁机械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8.2.3.当租赁机械毁损功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承租方应按合同附件一之规定的损失赔偿金额,赔偿出租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承租方延迟支付设备进场费或者延迟预付机械租费时,出租方设备将延迟进场功停机。
9.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
9.3.承租方如不按期支付租费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出租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9.3.1.要求承租方及时付清租费和其他费用,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的损失。
9.3.2.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设备,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租赁合同附件一,租赁机械发运及到达签认收据,双方签认的机械租赁费。及双方通过协商做出的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