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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

  9.2 本信托承担的包括税费、中介费用、受托人报酬在内的各种费用统一按信托计划规定支付。
  9.3 本信托损益的计算方法、信托收益分配时间及分配方式按信托计划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0.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2)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付信托本金;
  (3)保证信托本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4)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受托人报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0.2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有权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3)按照本合同及信托计划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6)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0.3 受益人的权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转让和继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1.1 本信托生效后,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权证明书》。
  11.2 信托期限内,受益人转让受益权,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符合受益人大会通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办法》规定的受益权转让条件;
  (2)持本合同、《受益权证明书》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住所地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换发《转(受)让受益权证明书》。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3)按照信托本金的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11.3 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继承人应持有效证明,参照11.2款(2)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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