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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及产权经纪机构签字、盖章,并经省交易所对合同审核盖章、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生效。
  合同成立所必备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产权经纪机构各执_________份,省交易所执_________份。

  第十六条 其他
  “合同使用须知”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甲方)(盖章):_________   受让人(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附件

  1.出让人、受让人的资格证明
  (1)出资证明;(2)营业执照。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代行出资人权利的上级主管部门批文等。

  3.资产评估及确认报告或审计报告(非公有经济性质产权价格自行协调除外)。

  4.与被转让标的相关的权证。

  5.其他。

  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构成合同文本要件,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约定时采用。

  二、为更好的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拟定具体条款,须约定的必须填写,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表示。

  三、出让人:指转让标的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出资人或资产处置人。

  四、合同涉及的当事人概况: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企业类型:对应出让人、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转让标的:可以是整体产权、部分产(股)权,也可以是与转让产权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专利权、商标权等。

  七、第三、第四、第五条款是对第一条款的具体约定,如合同中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这三条款中各自注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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