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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

  乙方应将第二条确定的款项,通过其委托的经纪机构按以下方式、期限、地点支付,当合同履行后,甲方将定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

  第八条 产权交易的基准日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交易基准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九条 权证的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共同配合,由_________方在_________期限内完成转让产权的权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定金应双倍返还乙方;如因乙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应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将定金退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转让标的的价款,或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标的,每逾期_________天,应按总价款的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经甲、乙双方协商,也可以约定其他赔偿方式。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纠纷的处理
  合同当事人或第三方及其委托的经纪机构之间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审核合同的省交易所申请调解;也可明确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凡合同变更或解除,甲、乙方及其委托的经纪机构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同时,报请省交易所审核盖章后生效。
  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_________。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上述条款中的未尽事宜)。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
  1.甲方向乙方承诺转让的产权是真实、可靠、完整的,没有下列隐匿事实:
  (1)法院查封资产的情形;
  (2)抵押、担保资产的情形;
  (3)隐匿资产的情形;
  (4)影响产权真实、可靠、完整的其他事实。
  2.乙方向甲方承诺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产权受让,无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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