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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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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金额:(大写)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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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甲乙双方不得对外泄密代理价格。乙方承诺不得向与甲方构成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提供有关甲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和资料,否则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甲方提供相关部门检验合格报告、准于销售的各种条件,以便乙方更顺利开展推广、销售工作。乙方在批发商权限区域内可作广告,广告中联系地址等可注明为乙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双方须严格遵守合同之精神,在有效期内,甲方保证产品不销售到乙方有经销合约的城市,确保乙方在当地的批发商地位;乙方保证不将产品销售到超越自己经销范围的其它地区,如有违反甲方可随时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不退还保证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甲方不得在乙方区域内自己销售(乙方没有完成最低销售量或乙方违约除外),但对乙方长期不经营的区域,甲方有权收回代理且销售。乙方销售不得超出以上规定范围。乙方可以在自己的经营区域范围以内设立分销商,但不得超过规定区域设立分销商或代理商。如果乙方欲超出区域自己代理,必须经甲方同意,且与乙方签订新区域的代理协议才能生效。如乙方委托第三方代理,由甲方与第三方签订代理协议书,否则乙方自行与第三方签订的代理协议无效。如果乙方的故意行为使销售超出规定区域,发生第三方投诉或造成第三方或者甲方损失,乙方应立即纠正,拒不纠正,造成损失者,应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取消代理资格且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