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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合同(样式四)

  3.乙方有足够理由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拍卖活动,并有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甲方声明的不一致;
  (2)拍卖标的存在甲方未声明的重大瑕疵;
  (3)_________。

  第七条 拍卖标的未实现交付的约定:
  因买受人未交割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实现交付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详尽资料。必要时,乙方可随时向甲方要求提供咨询,甲方不得拒绝。
  2.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乙方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由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3.甲方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乙方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4.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受理费人民币_________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险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乙方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如乙方先行垫付该项费用的,在拍卖成交后,从所得价款中扣除。
  5.甲方应按成交总额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乙方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6.乙方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7.乙方对其保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8.拍卖结束后,乙方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甲方,不得延误。
  9.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甲方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10.拍卖成交后,由乙方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九条 有关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物底价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声明及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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