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法的基础上与甲方充分合作并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第十一条 甲方须如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第十二条 乙方在本市辖区之外的地区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甲方承担交通、食宿及相关工作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打字、复印、传真、电邮、鉴定、查询等费用。甲方须于乙方出差办理法律事务之前2日向乙方一次性预支或同期支付上述费用。
第十三条 甲方须保证向乙方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协助配合乙方开展工作。
第六章 乙方职责
第十四条 乙方工作范围
(一)乙方工作项目:乙方担任甲方在的上市事务地区专项法律顾问。
(二)乙方工作事项:
1.参与制订甲方上市方案并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甲方制作上市申请材料;
3.草拟、审查、修改与甲方上市有关的合同、协议、备忘、声明、承诺等法律文件;
4.就甲方上市有关事项出具单项法律意见书;
5.就甲方上市事宜出具综合法律意见书及法律工作报告;
6.就证券管理部门对甲方上市申报材料的反馈意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7.对甲方上市申报材料中不能提供原件的部分进行见证;
8.赴证券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就甲方上市申报材料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解释与说明。
第十五条 乙方工作方式
1.本市辖区内,乙方采用不定期工作方式,与甲方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会晤并办理上市法律事务;
2.本市辖区之外,乙方采用全日制工作方式,办理甲方上市所涉法律事务。
第十六条 乙方工作人员
1.乙方指派律师、律师、律师作为甲方法律事务承办律师,处理甲方的法律事务;
2.经甲方同意,乙方根据需要指派其它律师或工作人员办理甲方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