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期法律调查委托合同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鉴于:因甲方受托对_________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_________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相关前期调查工作,甲方现委托乙方办理前述事项的有关前期法律调查事务,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委托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如下范围的法律调查事务:
1.对公司的主体、设立及存续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法律调查;
2.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内部组织机构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法律调查;
3.对公司资产形成中的投资主体、投资行为之合法性,资产之有效性、合同状况等重大事项进行法律调查;
4.对公司未了结的经济诉讼、仲裁、行政诉讼能否胜诉及其法律后果做出认真的预测分析,但该部分之法律意见仅作为一种参考意见,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对公司的各种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月前的履行情况作法律调查,对还未完全履行的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作及其后果作出详细的预测分析;
6.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对公司董事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法律调查;
7.对公司的核心技术及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可控程度进行法律调查;
8.对公司的各种资质认证及奖励证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作相关的法律调查及分析判断;
9.对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前涉及发行上市的重大法律问题,如是否具备发行股票之条件、股权比例之合法性、是否存在明显的法律障碍等做出法律调查。
第二条 乙方完成上述法律调查事务后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出具书面的专项法律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仅限于上述内容不包括其它方面。
第三条 甲方应督促公司真实地向乙方提供有关的全部材料并积极配合乙方的调查工作,如因公司未及时提供材料而拖延乙方出具调查报告的,乙方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