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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门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6.1 甲方有权根据设计单位的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乙方提出调整或变更本合同产品的数量或型号。变更后按本合同第九条款进行履行。
  6.2 甲方须在地下室底板完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安排人防门制作、安装,在计划时间内甲方可根据施工进度,要求乙方派人到现场,协商进场施工的配合问题。
  6.3 甲方有权对乙方现场安装施工的卫生、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6.4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安装施工用的水、电及现场可提供的临时配合设备支撑材料等。
  6.5 现场施工协调由甲方负责。
  6.6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地下室人防报批图壹份;完工后,由乙方通知有关单位验收人防门,甲方派人参加。
  6.7 甲方须按乙方提供的技术交底资料委托土建施工单位在剪力墙扎筋时预留人防门安装的所需的门洞。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7.1 乙方须按甲方的工程所需,向甲方提供现场施工有关技术交底资料及施工图纸。
  7.2 乙方应在甲方有效通知期内进场配合施工,如因场地或环境条件不具备的,必须通知甲方,并做出协商处理。
  7.3 如因设计单位和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甲方提出合同产品数量、型号须调整或变更,且符合人防规范的,乙方按实际情况积极配合甲方,给予协商办理补充协议。
  7.4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施工现场提供有关安装施工配合的技术指导服务。
  7.5 乙方进场施工,须遵守甲方现场的卫生、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如有因违反规定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责任事故,一切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6 乙方须按甲方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人防门工作吊环由乙方提供具体要求和做法,由甲方在施工中预埋或委托土建方安装。
  7.7 乙方须确保人防门的安装一次性通过人防办的验收,并协助甲方办理人防工程验收的有关工作。
  7.8 乙方应按照与甲方协商一致的施工计划及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按期完工。
  7.9 乙方应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
  7.10 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除甲方人员自身责任外,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和建设主管部门。
  7.11 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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