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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养老合同

  一、甲方或其代理人于订立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乙方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甲方之受雇人或其代理人对于乙方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甲方之受雇人、代理人或其它养老者患有法定传染病,有传染之虞者。但甲方已将该受雇人、代理人或养老者送医诊治,并证明已无传染之处者,不在此限。
  四、甲方提供乙方居住或生活之处所,危害乙方之安全或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
  五、甲方未依第九条之约定,提供相当品质之服务,经全体养老者二分之一以上决议通知甲方改善,无效果者。

  第十六条 契约期限届满或终止时,甲方应于乙方腾空迁出养老处所后,并将乙方所缴保证金扣除乙方积欠之费用或应负担之损害赔偿之余额无息返还之。但乙方经甲方同意所变更或新增之设施,不得拆除,并不得请求赔偿。
  契约终止时,甲方应将乙方已缴当月养老费按契约终止后之日数比例退还之。
  乙方依前条第五款终止契约者,甲方应按_________个月份之养老费计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 乙方于契约期限届满或终止时,除经甲方书面同意续约外,应于七日内迁出养老处所并回复原状。如不按期迁出者,甲方得按一定比例向乙方请求依养老费倍计算之违约金至迁出之日为止,乙方及连带保证人绝无异议。
  乙方于迁出养老处所后,所遗留之物品将先集中保管,并催告限期取回,逾期仍未取回时,视为乙方已拋弃,同意甲方任意处置。

  第十八条 乙方于契约存续期间死亡者,契约即为终止,乙方之遗体及其遗留财物依其所立遗嘱处理之。如无立遗嘱者得依甲方惯例处理之。
  甲方非因重大过失不知乙方立有遗嘱或有嗣后撤回遗嘱之全部或一部或有民法所定视为撤回之事由者,紧急联络人或乙方之继承人对于甲方所为之处置不得异议。
  无第一项之遗嘱者,紧急联络人乙方继承人或家属于甲方通知十二小时内应即领回乙方之遗体,未领回前,甲方得将遗体径送殡仪馆或移至太平间暂厝。紧急联络人或乙方继承人或家属拒不领回者,或无该等人时,甲方应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定处理之。但意外死亡者,甲方应即报警转请检察官办理相验手续。
  甲方依前三项规定处理乙方遗体所需必要费用,得于保证金或乙方遗留之财产扣抵之,如有不足,甲方得请求连带保证人或乙方之继承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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