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被服、日用品、营养品、纸尿裤等消耗品。
二、经甲方许可配置之私用电器之电费。
三、私用电话之装机费及通话费。
四、送外就医或住院期间所需医疗费用及雇请看护人员之费用。
五、其它应由乙方个人原因而生之费用。
第六条 保证金扣抵达二分之一时,甲方得定一个月以内之期限通知乙方补足。乙方逾期仍不补足者,甲方得终止契约。
第七条 乙方外出或其它正当理由而于院外生活、经办妥甲方所规定之手续者,得请求无息退还一定比例之膳食费。
第八条 乙方应于契约生效日起十五日内进住。逾期仍未进住者,甲方得终止契约,并将乙方已缴费用无息退还。
甲方因应乙方之特殊请求而为进住之购置后,依前项终止契约所生之损害,得请求乙方赔偿。
第九条 甲方提供下列服务:
一、生活服务:膳食、被服洗涤、居住环境整理、联系亲友等日常生活事项或其它福利服务。
二、休闲服务:书报、杂志、电视、电影、音乐。宗教信仰、庆生会、社团活动。户外活动、旅游踏青、参观访问。(视情形另计费用)其它有益老人身心健康之活动。(视情形另计费用)
三、咨询服务:心理卫生之谘商、协谈及座谈。医疗保健之指导、问答及演讲。前项所定服务之内容详如附件。乙方于缔约时,如有医疗资料记载医嘱事项,得提供甲方为必要之照顾。
第十条 乙方发生急、重病或其它紧急意外事故时,甲方应采取适当救护措施,并即通知紧急联络人,如有必要并应即刻送医治疗。
甲方违背前项义务,致使乙方受有实际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就紧急事故、伤病处理或其它必要之养老事项之通知,指定为紧急联络人。
紧急联络人,就前项所定事项负有妥善处理之义务,并指定_________县(市)_________路段_________巷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楼为甲方通知之处所。
紧急联络人经甲方通知后未及时处理或甲方依上开紧急联络处所、电话或传真而无法联络者,甲方得依当时情形为必要之处置,紧急联络人、乙方或其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或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