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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缆电路出租业务服务协议


  第三十五条 乙方依本协议规定有关异动事项应办登记而未办理者,经甲方发现并通知乙方限期补办手续後,逾期仍未办理者即予暂停提供本业务,俟乙方依本协议补办各项手续後再予恢复服务,暂停服务期间之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仍应缴纳。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乙方因身分变更致不符第二条规定之本服务供租对象时,由甲方以书面催告经一个月仍未补正者,乙方即视为提前解约,并依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乙方如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之电信内容为营业者,甲方得停止其使用。
  前项情形于乙方将本业服务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适用之。

第九章 广告之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所未记载之事项,如经甲方以广告或宣传品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者,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第十章 申诉服务



  第三十九条 乙方不满意甲方提供之服务,除可拨甲方之服务专线外,亦可至甲方服务中心办理。
  甲方服务中心地址:_________
  甲方服务专线:_________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因本协议涉讼时,系争金额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小额诉讼金额者,双方同意以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如有未尽,应依相关法令及甲方营业规章之规定办理之。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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