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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缆电路出租业务服务协议


  第七条 乙方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检具申请书表,政府主管机关核发之公司证明文件与营利事业登记证及代表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及下列文件之一以供核对:
  一、固定通信综合网路业务特许执照。
  二、第二类电信事业特殊业务许可执照。如乙方尚未取得上述许可执照,得先检附《交通部电信总局第二类电信事业许可证明》,俟取得第二类电信事业许可执照後,补提该许可执照供核对。如乙方未於许可证明有效期间内补提许可执照,经甲方催告经一个月仍未补正者,即视为提前解约,并依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乙方应就其於申请书中所填之相关资料,检附或出示之文件,资料证明等之真实及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业务使用权利之归属,以申请书内所载乙方之名称为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绝其申请,并将原因通知乙方:
  一、乙方非属第二条规定之本服务之供租对象。
  二、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缴费而逾期未缴者。
  三、乙方撤销申请者。
  四、申请书内所填乙方名称不实,或非属於甲方营业区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为申请者。
  乙方对甲方拒绝其申请如有异议者,得於六日内向甲方申请复查。甲方应於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通知乙方。
  如因乙方自备之介接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欠缺等特殊原因,需延迟施工时,乙方得以正式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要求顺延施工日期达三十天以上时,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延迟施工而造成甲方所发生的额外费用之权利。

  第十条 本业务之租用期间规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最短租用期为一年。
  二、长期租用:租用期间连续达五年以上,且预付全额租金。

  第十一条 乙方依规定缴费後,甲方於双方之同意日期内使其开通。双方之同意开通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但因甲方机线设备欠缺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应於原定开通日期前_________日,将前项延期原因及预定开通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该日期,应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内,向甲方办理终止租用及退费手续。逾期未提出者,视为同意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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