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1.双方的权利
(1)_________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将对认养者颁发荣誉证书。
(2)认养绿地在_________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在绿地内竖立标志牌。
(3)认养绿地在_________平方米以上的可以享有绿地冠名权。
(4)绿地认养者依据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和养护管理措施进行出资建设和管理的可以享有绿地的经营权和命名权。
2.双方的责任
(1)在认养期间,双方应互相监督:若甲方未按双方的协议执行,乙方可提出限期整改,否则,乙方不再提供资金并可要求返还已提供的资金;若乙方未按双方的协议要求进行认管认养或不能及时提供管养经费,甲方可提出限期整改,否则,摘除标志牌、取消绿地命名。若违反有关绿化法规,则依法处理。
(2)在认养期间,由于政府行为在道路、绿地范围内施工、临时或永久占用的,所赔偿的对象应为绿地产权单位。对认养者可根据施工时间长短、损失大小酌情退还认养者提供的经费。
(3)绿地认养工作要在市、区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在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进行。认养单位、个人及受委托的专业部门应接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绿地认养后不得改变绿地产权关系。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和功能,也不能在竖立的标志牌上标注具有商业广告性质的内容。
(5)双方在签定协议前请认真审阅市政府认养文件、_________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绿地认养工作的意见(试行)及_________市园林局的绿化养护等级标准、技术措施和要求,市林业局的郊区林木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八、其它有关说明
1.本协议未定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在此协议的基础上可另做补充协议。
2.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_________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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