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计划之研发成果及其智慧财产权,除经认定归属甲方所有者外,原则归属乙方所有(详见经费核定清单之成果归属栏),其申请专利、技术移转、著作授权及权益分配等相关事宜,由乙方依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七、乙方执行研究计划所获得之研发成果,除甲方专题研究计划经费核定清单中注明或其他特别约定归属甲方所有者外,归属乙方所有。
八、乙方同意其所缴交之报告(含精简报告及完整报告),无偿由甲方及其附属单位得视需要自行或指定其他第三人不限地域、时间或次数,以微缩、光碟、数位化或其他方式利用,包括但不限于重制、散布、传送、发行、公开发表或上载传送网路供检索查询。
九、乙方运用研发成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径行或依申请,要求乙方或研发成果受让人将研发成果授权第三人实施,或于必要时将研发成果收归国有,乙方或研发成果受让人不得异议:
(一)乙方、研发成果受让人、被授权人,于一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有效运用研发成果者。
(二)乙方、研发成果受让人、被授权人,未能达到或符合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及卫生之要求。
(三)为增进国家重大利益或维护国家安全。
十、甲方依前条规定行使该项权利,应先以书面通知乙方或研发成果受让人。乙方及研发成果受让人应于通知书送达之次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答辩,除先行申明理由,经甲方准予展期者外,逾期不答辩或答辩理由不成立者,甲方得径予处理。乙方或研发成果受让人,就甲方前项之处分,不得为任何权利之主张或损害之请求。
十一、乙方应于本合约生效后,依甲方指定之日期及指定之方式,就研发成果之产生、管理及推广运用情形,定期向甲方提出汇报。
十二、乙方执行研究计划如有固定资产之添置,应由乙方财产管理人员验收盖章,列入财产目录,甲方得随时抽查之。
十三、甲方补助乙方研究计划内所购置之非消耗性设备,乙方同意于计划完成后,或因故无法继续执行时,由甲方视实际需要,要求乙方拨借其他机构使用,以免闲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