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除前款规定外,因本片或因行使本权利而产生的其他一切权利,按双方投资比例分成享有;双方所有广告收益归各方所有。
(四)上述权限期限为_________。
第七条 发行销售
(一)本片发行后送交两部标准拷贝(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一部,中国电影资料馆一部)和大1/2录像带四盘(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三盘,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一盘),及向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委员会上缴Betacam影片节目带一盘。为保证投资方的权益,上缴的拷贝录像带和Betacam影片节目带可印上“样带”字样;此项资料拷贝费用由摄制组承担。
(二)甲、乙方如出售、转让本片的发行权,则必须在其合同中注明:所出售、转让的权利不包括选送本片参加各类国际(地区)电影节、电影展等活动;
(三)本片片头字幕的排列以及本片的一切副产品的片头字幕的排列(包括有关本片的包装及文字印刷品之上的说明等),若在中国内地发行销售,应为甲方在前,乙方在后;若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发行销售,应为乙方在前,甲方在后;根据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协助拍摄”应以独立画幅排列在甲乙或乙甲两方之后。无论影片在何时、何地发行、放映、参加国际(地区)电影节、展,影片字幕署名不得变更、删减;
(四)乙方同意_________(何时)向甲方提供本片故事梗概、演职员资料、剧照、海报等宣传资料,作为甲方存档和电影发行之用。
第八条 报关和签证
(一)根据中国《电影管理条例》规定,为拍摄本片所需临时入出境的设备、器材和胶片等物品的报关手续由甲方指派具有代表甲方资格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该人员职责应从设备、器材和胶片等物品入境之日起至全部出境物品结关手续办理结束之日止。乙方摄制人员以及受聘人员的入境签证手续,由甲方代为办理;
(二)乙方应如实向中国海关申报进出境的一切物品,若发现申报不实,乙方应对此负责;若由上述原因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赔偿。;
(三)为本片办理器材、胶片等物品临时进、出境海关手续所发生的包装、储运、报关费用由摄制组承担;报关人员的食、宿、交通、电讯、劳务、补助等费用均由摄制组承担;
(四)乙方为拍摄本片临时入境的设备、器材和胶片等物品,在本片拍摄结束后,应按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在六个月之内(自入境之日起)全部复运出境。逾期不出者,海关因此而收取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