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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共建房屋合同书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五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通知
  16.1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6.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6.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八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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