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自_________起计算,合作期限为_________年。期限届满,需继续合作,需在期满半年前提出书面要求,经董事会协商一致,可延长联营合作期限。
第三十一条 在联营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退出联营,确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继续合作的,经董事会协商一致,方可终止合作关系。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
2.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下列规定情形属违约:
1.不按合同的约定出资。
2.中途退出联营。
3.以各种方法阻碍联营。
第三十四条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章 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合作终止时,应依法组成财产清算小组,清理财产与各项债权债务关系,除因资不抵债而破产终止除外,可由董事会组织财产清算小组。
第三十六条 清算财产,并扣除各方债权债务相抵后净值,应按各方投资比例分配。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经联营各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之日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副本一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