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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种植保险合同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 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第三章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第四章 保险产量、保险价格



  第六条 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第五章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第六章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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