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创业园区创业企业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对创业企业的管理,进一步做好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创业企业是符合第三条规定并与创业管理中心签定《企业创业协议》的企业法人。
三、创业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开发,经营符合产学研要求;
2.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或宁职院申请创业项目;
3.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起企业经营管理体制;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五、创业企业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创业园区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与创业中心签订的《创业企业协议》;
2.按月度向创业管理中心报送企业统计等各类报表;
3.接受创业管理中心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
4.对本企业运作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经营责任。
六、创业园区为创业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指导办理企业工商、税务登记;
2.指导办理享受优惠政策;
3.协助申请各级科研、中试项目及火炬计划项目;
4.协助科研成果鉴定、专利申请、发明报批;
5.提供办公设施,打字、复印、印刷、洽谈室等服务;
6.提供“产学研基金”服务。
七、创业园区对创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1.达到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毕业:
(1)被认定为科技企业;
(2)年技工贸收入_________元以上,企业净资产_________元以上;
(3)主导产品明确,毕业前两年连续盈利;
(4)企业已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经营管理体制。对于在创业中心二年以上而未达到上述条件的企业,创业中心将与其解除创业关系。
2.违反国家、学院和院创业园有关规章制度或未达到院创业有关规定的企业,给予警告、罚款或退出。
(1)企业浪费创业园的水、电,发现第一、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给予罚款_________元,第四次以上的企业给予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