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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器外地样机代理协议

显示器外地样机代理协议



  ┌─────────┬──────────┐
  │甲 方:     │乙 方:      │
  ├─────────┼──────────┤
  │         │          │
  └─────────┴──────────┘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甲方应乙方要求摆放样机事宜,经双方同意后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下列图表中的显示器给乙方摆放样机。

  ┌───┬───┬───┬───┬────┐
  │型 号│数 量│单 价│金 额│系 列 号│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总 计│(大写)            │
  └────────────────────┘


  二、样机仅作展示用,乙方应将样机摆放在指定的销售地点,不得作其它用途。摆放地点:_________。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摆放情况予以关注,要求乙方保持样机的干净、整洁,摆放在较明显的展示位置,并且每天始终处于演示状态。如样机系乙方造成的物理性损坏,乙方应按当时的市场价变卖此样机,赔付甲方。违返本协议的甲方有权撤回样机。

  四、乙方所摆放的样机须经甲方记号、标注,乙方不得随意将其另作它用(如作售后服务等),或变相卖买,一经发现,乙方将按签约时甲方的出库价与甲方清算(即:图表中的价格)。

  五、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和销售情况撤、换样机,但甲方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并向乙方作出合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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