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服务协议
为保护乙方的通信权利,维护甲方合法的通信经营权,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有权自主选择使用甲方依法开办的固定电话通信业务。
3.有对甲方执行的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的知晓权。
4.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全月)缴纳电信费用。
5.登记办理固定电话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乙方资料,并对乙方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6.乙方名称、结算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变更确认手续,因未按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使用的用户终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8.使用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内容及其后果由乙方负责。
9.配合甲方实施的固定电话服务变更。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
2.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向乙方提供固定电话服务。并在营业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并为乙方缴费提供方便。
3.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紧急电话的接入服务。
4.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长途话费详细清单查询,并为乙方保留话费信息半年。
5.根据国家关于电话交换设备技术规范书、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对电信计费的有关规定,固定网本地电话不提供详细话单。
6.乙方对缴纳的电信费用有异议的,甲方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查找原因。
7.乙方逾期不缴纳电信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缴纳电信费用的,甲方可以暂停向其提供服务,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8.乙方因欠费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缴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甲方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原电话号线不再保留,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9.因电信业务发展需要更改用户电话号码的,应当至少提前10日告知用户改号时间和更改后的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后,至少应在20日内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
10.乙方因欠费停话的,在结清欠费和违约金后,24小时内恢复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