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应当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当为学生的成长和成才提供良好的学术环境和校园文化氛围。
学校应当做好学生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对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服务。
学校应当尽力为学生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提供良好的服务。
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三章 有关责任
一、因学校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学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学校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承担相应责任。学生在教学,实验,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部门的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部门及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善后工作。因第三者的原因造成学生人身或财产受损的,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二、学生因自己过错,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本人承担责任。学生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或集体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过错学生承担相应责任。
三、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含野外实习)及学院和有关部门批准的集体活动,应遵守活动纪律,否则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由学生个人及学生团体擅自组织的活动,若发生意外,由直接责任人及组织者分别承担相应责任。由第三者原因造成学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四、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严禁学生在校外住宿。由于学生自行在外住宿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五、学生因个人事务离校外出,均视为个人行为,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在假期或办清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六、学生参加实验,应遵守实验室操作规则及有关纪律,否则发生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
七、学生本人对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完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