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及甲方乙双方的有关规定,每年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及其它方面进行定期考核或不定期的工作进展检查,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档案。
8.乙方负责专家指导小组乙方成员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课题、研究计划实施的监督与协调。
9.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甲乙双方同意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可提前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满,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_________年,并由甲乙双方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有关手续。
10.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由乙方协助,甲方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11.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任务完成、工作期满,甲乙双方应共同组织专家对其研究工作和成果进行鉴定评估,专家组成员由甲、乙双方协商组成。其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福利待遇
1.生活经费:每年_________元(含工资、住房、配偶及子女安置、各项福利补贴等)。
2.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其医疗及养老保险等方面的福利待遇比照公司员工执行。
五、博士后职称评定按有关政策办理。
六、博士后研究人员成果所有权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
1.博士后研究工作由甲方提出研究项目、提供科研工作经费,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在甲方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甲乙双方如共同出资合作完成的博士后研究项目,或乙方有前期阶段性成果转让,则甲乙双方应预先明确该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3.甲方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1)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甲方负责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其成果发表署名为甲方博士后研究人员;(2)在站期间与甲方成员共同完成的研究成果,其署名由成果完成人员协商;(3)在站期间非研究任务的成果,署名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但该成果发表须经甲方同意。
七、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要遵守甲乙双方的规章制度。对定期考核不合格,违反甲方管理规定或研究课题无前景及一年后未取得阶段性成果的,甲乙双方认为不适应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应报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后中止其研究工作,甲方对该博士后研究人员作退站处理,甲方同时终止各项经费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