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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生培养协议书(在校选拔国防生适用)

  1.热爱祖国,热爱军队,志愿献身国防事业,不参加除中国共产党以外的民主党派和宗教组织。
  2.自愿将本人学籍档案及获得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作为履行协议的担保,协议有效期内由甲方、丙方共同保管。
  3.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汇报个人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
  4.参加甲方组织的军政教育训练活动,达到考核标准;在军政训练期间,接受甲方实施的半军事化管理。
  5.在学制时间内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良好以上,毕业时达到军队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入伍的相关规定。
  6.不得转学、出国留学、退学、停学和非因身体问题休学。
  7.经甲方同意,可改学专业、选修第二专业、提前毕业和报考硕士研究生(含推荐研究生)。改学的专业、选修的第二专业应是军区部队紧缺和急需专业。提前毕业者在校学习时间应不低于三年,并取得学位证书。报考硕士研究生者,学习成绩应达到良好以上,取得国家公共英语四级证书;报考院校应是军队依托培养院校或军队院校;报考的专业应为本专业或甲方认可的其他专业;学校确定录取后,拟学专业宜补充技术岗位的,可在办理入伍手续后,以军队干部身份直接攻读,毕业后根据部队需要分配到部队相应岗位;拟学专业宜补充指挥岗位的,在征得学校为其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前提下,应到部队工作1至2年补充必要的任职经历后,再继续攻读。
  8.毕业时服从甲方分配,到师以下部队指挥或技术岗位工作;在部队工作年限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有关规定。
  9.享受国防奖学金的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
  10.协议有效期内,享有对甲、丙方未履行协议行为提出咨询和申诉的权利。

  第五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是:
  1.负责乙方在校学习期间的教育管理,并将其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向甲方通报。
  2.协助甲方对乙方实施军政教育训练,积极把有关训练科目和内容列入学校教学计划统一实施,并实行学分制管理。
  3.负责建立、整理和保管乙方的学籍档案材料。积极协助甲方充实维护《国防生登记表》;乙方被取消国防生资格时,应按甲方要求将《国防生淘汰登记表》放入个人档案;乙方毕业时,应将其学籍档案材料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一并移交给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交予任何单位和个人。
  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乙方办理转学、出国留学、停学、休学、改学专业、选修第二专业、提前毕业和报考硕士研究生(含推荐研究生)等可能影响其履行协议义务的有关事宜。
  5.监督甲方、乙方履行协议。甲方组织实施的教育、训练、管理活动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或违背普通高校人才培养规律时,有权提出质询,要求甲方及时给予合理解释或放弃该教育、训练、管理活动。乙方被取消国防生资格或违约时,协助甲方实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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