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款中的“实际收到”系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知人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其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3.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通讯方式,应在变更之日,将变更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释、法律适用、生效条件及其他
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电信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计算机行业的规范。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签约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各方授权代表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署,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_________网站主机托管、整机租用、虚拟主机用户入网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在公共信息服务中传播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加强信息管理,禁止在公共信息服务中违反传播的有关规定。从事信息服务的单位或公司,在信息内容管理上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播放违反国家法律的政治性新闻 (包括从INTERNET上下载的信息内容)。
二、不得播放涉及国家机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等信息内容。
三、不得播放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的信息内容;特别是不得播放渲染群众过激行为及淫秽黄色的信息内容。甲方承诺不进行:利用服务器从事Internet上为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共道德所禁止或不欢迎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散布电子邮件广告(SPAM)、黑客行为、侵权行为、发布色情或迷信的内容、举办博彩/赌博游戏、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或宗教宣传、发布涉及国家机密和安全的信息、发布危害社会秩序和治安、社会公共道德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信息等。
四、在INTERNET上播发的信息内容是经当地宣传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不得擅自下载境外INTERNET的信息在国内站址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