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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推荐人才协议

委托推荐人才协议



  编号: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委托甲方推荐人才,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经协商,甲乙双方就委托推荐人才的有关事宜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按甲方要求,就每一委托职位填写《供职表》,并同时向甲方提供本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公司简介等有关资料。

  第二条 乙方委托甲方推荐_________个职位共_________人,委托有效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委托推荐费,费用为被招聘人两个月的工资额,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职位名称:_________;委托推荐费:_________。

  第三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委托推荐总费用的20%向甲方交纳委托推荐履约金(以下简称“履约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四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的履约金后,按照乙方提出需求人才的基本条件,在一个月时间内,搜寻和筛选符合条件的人选,一般按照1:3的比例推荐给乙方选择。

  第五条 甲方在向乙方推荐人选时,负责向乙方提供被推荐人相关材料,并根据需要安排乙方与被推荐人选见面。

  第六条 乙方在收到被推荐人选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须将是否聘用等有关事项告知甲方;并在决定聘用人选后的两周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委托推荐费余款。如乙方逾期支付,则按拖欠金额每天加收5‰的滞纳金。

  第七条 如甲方在本协议规定的委托有效期内,因未搜寻到符合条件的人选推荐给乙方,则将相应职位的履约金如数退还给乙方。如在此委托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取消委托,则甲方将履约金的50%退还给乙方;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单方面取消委托,或甲方已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而未被乙方聘用,则甲方不退还履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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