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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信用认证及评估协议书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资料清单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如因提交资料不全或不符或不及时,给认证评估结果带来的一切后果,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2.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并承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若因真实性等所有资料原因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3.积极配合乙方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认证、评级过程中的质疑、访谈、实地勘察等等;
  4.接受乙方的评级方法及评级结果,以及根据变更事项和跟踪评级后对已经获得的信用等级的修正;
  5.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就将会影响信用评估及评估结果的重大变更事项及时知会乙方;
  6.接受乙方对“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的关注,宣传和推广,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示、媒体宣传、黄页等;
  7.及时支付认证及评估等其他费用;
  8.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则于乙方的事由使乙方受到的损失,甲方应予赔偿。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自甲方付款到达乙方指定账户后开始开展工作;
  2.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甲方进行认证,征信;
  3.在承诺认证的基础上,对甲方参与政府采购的履约能力及履约意愿进行综合评价,赋予相应的信用等级;
  4.承诺对委托方提供之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第六条 配套服务
  乙方承诺向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提供相应的免费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动态跟踪,网站公示及其他必要服务;
  1.服务期限:一年。自甲方被确认为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取得金诚信用合格供应商的信用等级之日起计算;
  2.在承诺的服务期限内,乙方可以根据需要对服务内容及形式进行必要的变更和调整,有关调整将在合格供应商专门网站上进行公示,但无需对具体委托方另行通知;
  3.甲方在接受乙方服务,并经确认为“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后的服务期限内,必须就一切重大变更事项及时知会乙方,并接受乙方据此对信用等级的调整;
  4.在服务期限内,甲方可以授权乙方终止相应的服务,但甲方应承担已发生的费用;
  5.服务期限届满时,甲方如需续期,应按照相应的申请流程及时效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取得乙方同意后,提交相关资料,支付相应费用,否则,乙方将于服务期限届满时终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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