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书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甲方推荐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与甲方推荐的人员的劳务关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解除与甲方推荐的人员的劳务关系,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推荐的人员:
1.甲方推荐的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甲方推荐的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甲方推荐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不得依据本协议书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二十四条 甲方推荐的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解除与甲方推荐的人员的劳务关系。
第二十五条 甲方推荐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推荐的人员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务关系:
1.在试用期内的;
2.乙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违反和解除甲方推荐的人员劳务关系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甲方推荐的人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