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用员工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乙方(派出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甲方)因工作需要与_________(乙方),签订本派用员工合同。
第一条 人员招录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派用员工的岗位、数量、条件、到位时间、使用期限等基本要求和情况,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负责招收、筛选人员,按商定的比例推荐给甲方,由甲方采取一定考察程序,确定录用人员。
第二条 关系管理
派用人员派用后,人事劳动关系保留在乙方。派用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不转行政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
第三条 工资待遇
派用人员的工资待遇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工资水平和派用人员的认可意见确定最低保障工资线,由甲方按月支付给派用人员本人。若甲方需要乙方代理支付派用人员工资时,由甲方在每月15日前划转给乙方,由乙方代付。
第四条 社会保险
甲方应根据国家的规定为派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及有关的社会福利基金。甲方直接支付派用人员工资的,由甲方负责向有关机构直接缴纳;甲方委托乙方支付派用人员工资的,甲方每月15日前将保险金划转乙方,由乙方负责向指定机构代缴。
第五条 管理费用
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甲方应在每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甲乙双方商定的派用人员管理费用。
第六条 解除派用
派用期间派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派用人员,并将该派用人员退回乙方,由乙方与派用人员解除派用关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派用工基本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极坏影响的;
4.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