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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十、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在聘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不归的。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6、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甲方依据前款第4项规定裁减乙方,在6个月内又聘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乙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自接收之日起,甲方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
  6、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告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甲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本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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