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乙方或连锁门店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或连锁门店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使用范围,或与其他商标组合使用;
(2)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3)自行制作或使用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4)降低连锁门店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5)连锁门店不能如期足额交纳食品订购周转金;
(6)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管理,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7)不按规定时间向甲方交纳管理等费用;
(8)私自改变食品价格和营业时间;
(9)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12、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12.1 乙方或连锁门店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1)乙方或连锁门店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序;
(2)乙方或连锁门店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或其他执法部门强制执行;
(3)乙方的连锁门店遭政府拆迁;
(4)合伙方协议解散。
12.2 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权益擅自转让他人;
(2)乙方擅自改变连锁门店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
(3)乙方或连锁门店不遵守《手册》内容或连锁体系程序规范。
12.3 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合伙连锁经营的,具有优先权,但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2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重新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合作关系即自行终止。甲方的其他系列食品,乙方或连锁门店同样有优先连锁权。
13、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13.1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或连锁门店应在10日注销连锁门店的登记。
13.2 乙方或连锁门店应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5日内归还甲方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归还带有甲方商业标志、商标、招牌和其他资料。
13.3 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或连锁门店应立即停止连锁门店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商标、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