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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合同

第十部分 工程变更



  25、工程设计变更
  25.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重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5.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5.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6、其他变更
  26.1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7、确定变更价款
  27.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7.2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7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7.3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7.4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第十一部分 竣工验收



  28、竣工验收
  28.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验收以发包人确认的工程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项目施工方案及整体调试和验收计划、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为依据验收。
  28.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8.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8.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重新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28.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6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28.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由双方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条28.1款至28.5款办理。
  28.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28.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8.9 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后,发包方不得因其他经济纠纷拒绝付款给承包人。

  29、质量保修
  29.1 本工程保修期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壹年;设备或子系统按厂方提供的保修条款执行,合同另附部分原厂家质保和售后服务说明。
  29.2 保修责任范围:凡属于承包方施工及承包方负责的器材质量原因造成的系统故障,属承包方保修责任范围,承包方免费维修。

第十二部分 违约、索赔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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