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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合同

  18、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19、因客运经营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票款或安排改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行李丢失损坏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甲方责任
  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力的,乙方可向甲方书面提出异议,甲方应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乙方也可向甲方上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乙方责任
  乙方在经营期内未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不力的,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1、2、3、4、5、6、13项约定之一或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7项约定达3次以上的,自愿接受许可机关取消该线路经营权的处理;
  2、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8、9、10项约定达3次以上的,接受停运1个月进行整改的处理;
  3、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11项约定达3次以上的,接受停运2个月进行整改的处理;
  4、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12项约定的,接受停运3个月进行整改的处理。

  第九条 乙方在经营期内,能较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可以优先取得该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后的下一期经营权。

  第十条 对经营权期限届满的客运线路,本合同自动失效。乙方经许可后取得下一期线路经营权的,双方应重新签定合同。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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