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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


  第七条 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双方具有约束性;各方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结果时,应提交河南省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鉴定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聘请有关专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

  第九条 乙方负责对甲方及其会员进行保险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设专人协助甲方开展工作。

  第十条 乙方在承保业务过程中,除了恶意欺诈及资信情况极差的被保险人外,不得拒绝承保。

  第十一条 甲方应要求各被保险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并配合乙方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和补充,变更和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略)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略)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费率》(略)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单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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