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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供需合同


  14、不可抗力
  14.1 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及区域内发生战争、封锁、骚乱、保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执行,甲乙双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14.2 发生不可抗力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详情,尽力减少损失,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14.3 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15、违约责任及索赔
  15.1 乙方的违约责任:
  15.1.1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比例可由购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15.1.2 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15.1.3 乙方所发煤炭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或装车亏吨,按有关规定处理。
  15.1.4 因乙方煤炭机械杂质造成甲方设备事故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5.2 甲方的违约责任:
  15.2.1 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比例可由购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15.2.2 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销弓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15.2.3 甲方不按期交付煤款和运费,发生中止供货,视为中途退货,与上述一款同等处理。

  16、争议解决
  16.1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方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16.2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6.3 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17、通知
  传递有关备货、船期、事故等信息时,双方应以传真或挂号邮件的形式,按本合同指定地址传递。

  18、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后生效。

  19、其它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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