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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供需合同

  7.2 离岸基本价:质量符合"第3.1条"标准的,离岸基本价_________元/吨(含税)。
  7.3 质量调整价=水分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灰分调整价
  7.3.1 水分调整价,以10%为计价基点,每超一个百分点扣除结算价款的1%(即结算吨重的1%)。
  7.3.2 发热量调整价:以低位发热量(Qnet,ar)=22.998MJ/Kg为计价基点,计算加、减价。
  (1)加价:当22.998MJ/Kg≤Qnet,ar≤24.253MJ/Kg,每上升4.1816焦耳/克(1大卡/千克)加价_________元/吨,Qnet,ar高于24.253MJ/Kg的部分不加价。
  (2)减价:当22.162MJ/Kg≤Qnet,ar<22.998MJ/Kg时,每下降4.1816焦耳/克(1大卡/千克)减价_________元/吨,Qnet,ar低于22.162MJ/Kg的部分,每下降4.1816焦耳/克(1大卡/千克)减价_________元/吨。
  7.3.3 挥发分价格调整:挥发分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_________元/吨。
  7.3.4 全硫分价格调整: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_________元/吨。
  7.4 海运运价:按照甲方与承运的航运公司协商确定的海运运价,作为结算价格的构成部分。
  7.5 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7.6 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8、运输及费用承担
  8.1 海运承运单位由甲方指定。甲乙双方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确认每船煤的装运日期。甲方负责煤船的运输调度,乙方应在船舶到达装运港24小时前办妥煤炭装船手续,并负责办理煤炭装运船的靠泊和受载事宜。
  8.2 装船货物交接清单的交货单位必须与乙方单位名称一致。
  8.3 港建费由乙方承担;海运费由乙方支付,甲方在结算时给付乙方。
  8.4 经甲乙双方书面形式确认每船煤的装运日期后,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船舶滞期费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船舶滞期费由加方承担。
  8.5 煤炭质量检验费由甲、乙双方均摊。

  9、拒收程序
  9.1 煤船靠泊后,乙方、收货人和质检机构共同到场,由质检机构抽样,现场制样后分三份,质检机构两份(其中一份备查),收货人一份。
  9.2 由质检机构快速化验,结果作为是否收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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