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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经销协议书

  第八条 守密义务
  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外,乙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甲方营业报告书,价格表及其他有关和有损甲方利益的情况。
  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甲方按合同规定给乙方的经营管理资产秘密,企业VI标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资料。
  乙方有责任保证其职员不向第三者泄露秘密。
  前三款规定的乙方保守秘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仍然生效。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授权经营书,和其他文件归甲方所有,乙方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时即刻归还甲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甲方视情节轻重,对经销商给予取消返利30%-60%的处罚。
  1.对甲方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甲方产品信誉行为时;
  2.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公司一般损失的;
  3.未按甲方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进行业务技术运作和处理的。
  本条所称“一般损失”,是指损害公司商誉等价值,但不足以影响公司在该区域的形象及产品形象的;或者经济利益损失在_________元以下的;或者将本合同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但人数不少于2人,或者违反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机密级以下的相关资讯及商业信息的。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甲方将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经销商给予吊销资格的处罚:
  1.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销售责任额时;
  2.对甲方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甲方产品信誉行为,情节严重的;
  3.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造成与其他销售代理纠纷时,将按实际冲货金额(按零售价计)的1-2倍赔偿给被冲货方,如经销商拒绝赔偿,甲方有权从其购货款中直接扣款赔偿给被冲货方,同时终止经销合同;
  4.出现技术服务失控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5.未经甲方同意,代理销售与甲方产品相类似产品的;
  6.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
  7.未按公司质保规定进行质量保证的;
  8.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合同的行为。
  本条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利益损失高于上述“一般损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损失”的损失。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并按损失的两倍赔偿给甲方。

  第十条 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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