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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第6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b)监督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用途的,甲方有权收回相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c)本合同期满不再延续的,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d)甲方需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赁土地之土地使用权。
  (e)甲方应支持乙方在获得必需的法定批准后,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f)租赁期间,甲方对该土地相邻土地行使权利不得妨碍乙方对该土地行使正当权利。
  (g)对于政府因公益事业而附设的各种管线穿越该租赁土地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所造成的对租赁土地的破坏,甲方无需作任何工程上的修补或经济上的补偿。
  (h)甲方保证不侵犯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和利益。
  (i)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a)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b)乙方须向甲方及时按本合同支付租金。
  (c)乙方须根据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接受甲方监督。
  (d)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乙方须及时、完整地向甲方交回不再续租之部分或全部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e)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转租、抵押。
  (f)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进出该土地。
  (g)乙方在土地租用期间应对承租土地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7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7.1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为了避免歧义,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延长租期或终止租赁,应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
  7.2 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
  (a)本合同期限后满,或
  (b)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
  (c)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
  (d)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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