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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合同


  第九条 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后信托受益权确定
  受托人受让上述信托财产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C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如下:
  (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妥善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规定之外的方式,擅自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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