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甲方或其下属企业所全资拥有的、包括但不限于列于附表二的销售企业的营运和管理,应符合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部分石油公司油产品的销售业务监管合同》之规定。
4.3 乙方同意甲方继续保留石油化工后续加工业务。甲方承诺该等业务的发展对乙方主营业务不构成重大影响。
4.4 在中国境内甲方与外国公司签订的_________个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其合同权益已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且通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对外合作石油协议权益转让合同》转给乙方。在《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修改之前,甲方与外国公司签订新的对外合作合同,甲方应在对外经济贸易部合作部批准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按不劣于前述合同权益转让的条件转予股份公司。
5.甲方现有境外项目
5.1 甲方现有境外项目是:甲方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境外合作方(政府、公司、自然人)签订的,正在执行或继续有效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石油化工及相关的油品生产、储运和销售项目(“境外项目”)。
5.2 甲方承诺对没有转入乙方的境外项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时按乙方要求,并经双方协商后转让给乙方,但该等项目之转让应遵守境外项目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性命令。此外,只要乙方上市地国家法律禁止或事实上导致禁止该上市地投资人直接或间接地向境外项目所涉国家石油和天然气项目融资或投资,甲乙双方之间将不对该等境外项目转让或买卖。在境外项目未转让期间,甲方可以继续按有关已签订且有效的合同和计划从事经营。
5.3 如果甲方拟向第三方转让、出售、出租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境外项目,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下称“出让通知”)。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愿意收购上述境外项目,但该等收购由于任何管辖法律或其他情况之限制而不能完成或将对乙方主营业务造成重大影响者,则乙方可以不收购该等境外项目并应尽快通知甲方,列明其不能收购的原因。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通知之前,在遵守原协议及有关法律的前提下,不得将所涉及的境外项目向第三方转让、出售、出租或许可第三方使用。
5.4 如果乙方在收到出让通知后并非由于前款原因而未收购任何境外项目时,则甲方可以在发出上述出让通知_________日后,向第三方转让、出售、出租或许可第三方使用该等境外项目,但其条件不应优于拟向乙方转让的条件。
5.5 双方同意_________所属中国境内_________和_________项目,以及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的_________国项目,不构成对乙方主营业务重大的竞争影响,应由甲方继续持有经营,乙方对甲方在_________中的权益和_________在上述_________项目、_________项目和在_________国的项目中的权益没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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