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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委托合同


  附件

  附件一 客户声明

  客户应当如实声明不具备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客户未履行如实声明义务,期货经纪公司有权解除《期货经纪合同》。

  附件二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

  第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使用的《期货经纪合同》不得与《<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相抵触。

  第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制定或者修改《期货经纪合同》,应当将合同样本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查。

  第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本指引所附《客户须知》,经客户阅读理解并签字。

  第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期货经纪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并向客户提示其所负的说明义务。客户在书面确认完全理解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后方可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

  第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业务规则及其细则等相关文件供客户查询。客户有权向期货经纪公司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期货经纪公司对于客户的询问有解释的义务。

  第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由客户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开户申请表应包括客户资格、资金来源、从事期货交易目的、是否有期货交易经验等与资信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 个人客户开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客户开户时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并保证开户行为和代表单位开户的人有正当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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