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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协议(样式二)

  20.2 在前述第20.1条款的规定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并且即使本协议有其他任何规定,借款人在此承诺自提款经过一年后,贷款人有决定自主的权力终止贷款而无须说明理由,也无须承担任何由此而引起的借款人所承受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20.3 一旦贷款根据本协议上述第20.1和20.2之规定终止,本协议之12.2和12.3款将稍作修改而适用。
  20.4 如贷款人依其绝对自主之考虑,判断由于通常影响到新加坡同业银行或外汇市场的因素之原因而没有充分和合理的方法查明有关的全部或部分提款在计启、期内适用的利率时,贷款人将立即向借款人发出该等判断的通知(“决定通知”)。
  20.5 如果相应之决定通知在一次提款通知送达之后而在相应之提款之前,借款人则有权于原定提款日上午_________之前(新加坡时间)任何时间以电报或传真方式,撤回提款通知,从而此次提款将不予执行。如果借款人没有撤回提款通知,或者相应之决定通知针对已提取的提款发出,贷款人和借款人将根据诚信协商决定一个双方都接受的利率、计息期、付息日以代替本来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和第七条决定的利率、计息期和付息日。如果贷款人和借款人在决定通知发出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无法就利率、计息期和付息日达成一致意见,贷款人将立即给出利率、计息期、付息日(其将是对借款人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所有这些将从决定通知发出针对的计息期的开始之日生效,利率为借款人筹借该项提款的成本再加上1%的年利率。借款人应以根据上述内容确定的利率和付息日就该项提款支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货币补偿
  如根据任何适用法律,任何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对贷款人的支付(无论是否根据任何裁判、法庭命令或他)不能以所欠之货币(“要求货币”)支付或清偿,且如支付之款项以贷款人最终决定之汇率转换为要求货币的金额少于依本协议相关条款规定之款额,借款人将有独立的义务,补偿贷款人此差额并使其不受损害,贷款人也将有进一步独立的诉权要求借款人补足该差额。

  第二十二条 法律及司法管辖
  22.1 本协议将适用_________法律,并依据_________法律解释。
  22.2 借款人同意,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诉讼可以提交给新加坡法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处理,借款人并且不可撤销地服从上述法院的非排他的管辖权。借款人服从上述法院之管辖权将不会(也不应解释为)限制贷款人可以在任何其认为合适的有管辖权之法院提起因本协议引起的诉讼,贷款人在任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该等诉讼将不应限制贷款人可在同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任何其他有管辖权之法院提起进一步的或其他的诉讼。
  22.3 对于选择_________法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审理判决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而提起的任何诉讼,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放弃现在或将来其可能拥有的提出任何异议的权利。借款人也同意上述诉讼之任何针对借款人的最终判决将是最终的并在任何其他司法区域内是可执行的,并同意该判决之任何经签署证实的或经其他方式适当证实的复印件将是其欠债事实和数额的决定性证据。
  22.4 借款人进一步不可撤销地指派、任命和授权地址位于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传真_________)代表其作为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之任何在新加坡之诉讼的诉讼文书代收入。不论任何原因该诉讼文书代收入不能履行职责或在新加坡没有地址,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承诺任命一个贷款人接受的诉讼文书代收入作为替代,并在30天内将该新诉讼文书代收入接受任命之文件的复印件交给贷款人。

  第二十三条 放弃豁免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借款人或其财产任何时候在_________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任何司法管辖下的司法诉讼或任何抵销程序中所享有或可能享有的豁免(无论是否称之为主权豁免),包括送达豁免、管辖豁免、诉前财产保全豁免或执行豁免。

  第二十四条 部分有效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目或其部分被认为是无效的或不能执行的,应视为这些规定已从本协议中分割出去,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将继续完全有效。
  本协议于本协议前言所述日期由各方当事人的授权代表签署。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       贷款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本补充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下列三方签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_________注册地址位于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在提及“借款人”时除按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应包括其继受人);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_________营业地址位于_________ (以下简称“贷款人”,在提及“贷款人”时除按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应包括其继受人);
  3.根据_________法律成立的_________注册地址位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保证人”,在提及“公司保证人”时除按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应包括其继受人);

  鉴于:
  1.借款人、贷款人和公司保证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了一份融资协议(以下简称“融资协议”);
  2.根据融资协议的规定,借款人已提取了贷款本金_________美元(US$_________),该笔贷款本金(以下简称“所欠本金”)尚未由借款人归还给贷款人;
  3.根据借款人的要求,贷款人、借款人和公司保证人同意按照本补充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对融资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因此,当事人各方同意如下:

  第一条 除在本补亢协议中另有定义的以外,融资协议中已作定义的用语适用于本补充协议。

  第二条 融资协议中有关归还所欠本金的规定修改为:
  (1)所欠本金中的_________美元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归还;
  (2)所欠本金中的另外_________美元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归还。

  第三条 如果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任何还款日并非工作日,则顺延至该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还款日,但如这种顺延导致还款日会进入下一个月份,则以该日之前最近的工作日为还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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