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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九章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章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第十一章 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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