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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五章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章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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