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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第三章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四章 自然损失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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