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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第一章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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