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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采购国内竞争性招标合同

  15.违约罚款
 
 15.1 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课以罚款,款金应从贷款中扣除,罚金应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罚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提供服务合同价的5%。一周7天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应考虑终止合同。

  16.不可抗力
 
 16.1 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6.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航寄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税费
 
 17.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7.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7.3 在中国以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8.履约保证金
 
 18.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通过中国的任何一家银行,或买方可接受的外国银行,向买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货物保证期满为止。
  18.2 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应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18.3 如卖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9.仲裁
 
 19.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从协商开始60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委寻求可能解决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委仍得不到解决,则应采取仲裁。
  19.2 仲裁应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其仲裁程序和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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