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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采购国内竞争性招标合同


  6.装运条
  6.1 如是外国货物:
  6.1.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前30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名、数量、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货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名、规格、数量、总体积、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的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6.1.2 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和交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6.1.3 卖方应在租订的运输工具抵达前7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把运输工具名称、装货日期、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重量和总体积通知买方。
  6.1.4 装单日期应为实际交货日期。
  6.2 如是国内货物:
  6.2.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号、总毛量、总体积和备妥贷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量、总体积(立米)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2.2 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6.2.3 运输部门出具运单的日期应视为货物交货日期。
  6.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7.装运通知
 
 7.1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之内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8.保险
 
 8.1 出厂价合同,货物装运后由买方办理保险。目的地交货价的合同,由买方以人民币办理按照发票金额的110%的“一切险”的保险。

  9.支付
 
 9.1 支付应使用人民币。
  9.2 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下列据,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无误后按下列方式和比例付款:
  9.2.1 提交下列单据后,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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