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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前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后,或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在该航班起飞三十日以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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